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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1执2028号

吕作青、罗永青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吕作青;罗永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执2028号

申请执行人:吕作青,男,1969年1月9日出生,住玉环市。

被执行人:罗永青,男,1981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作青与被执行人罗永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21民特892号民事裁定,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179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5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罗永青与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玉城街道礁西巷73号201室的房地产[浙(2017)玉环市不动产权第0017742号],期限为3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罗永青所有的号牌为浙J×××××的别克牌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池钟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胡明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