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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2民初617号

常州麦拉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花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3-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常州麦拉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花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第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92民初617号

原告:常州麦拉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4幢-22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广东琉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花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28号2.3.4楼。

法定代表人:蒙云。

原告常州麦拉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拉风公司)与被告广州花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拉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在线参加了诉讼,被告花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麦拉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麦拉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女生想分手程度时间表》一文;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3.判决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麦拉风》(Mylafe),是由作者小麦(于丽)在2010年创作的动漫系列,讲述的是一个长着蘑菇头的萌妹子—麦麦和一个委实算好男人的憨汉子—风风小两口家庭里不尽的趣事和烦恼囧事。原告于2010年原创出品该QQ表情,其清新可爱的形象萌动了无数年轻女孩的心,迅速窜红成为互联网最具人气的动漫形象之一。被告广州花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系微信公众号“花道情感咨询”的账号主体。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于2018年3月5日擅自在名为“花道情感咨询”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女生想分手程度时间表》一文,用作商业宣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其重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使用了侵犯了原告对作品《女士分手前在想什么》文章的著作权。原告认为,原告系“麦拉风”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花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麦拉风公司提交了(2018)沪卢证经字第951号公证书、苏作登字-2018-F-00082687号《作品登记证书》、HFP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麦麦和风风第七季》刊物、(2018)沪卢证经字第3135号附件截图、(2018)沪卢证经字第3135号、光盘等作为证据,花道公司对上述证据未在指定期限内发表质证意见。基于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主体情况麦拉风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2日,微信公众号“麦拉风”由麦拉风公司运营、管理。花道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0日,微信公众号“花道情感咨询”由花道公司运营、管理。“花道情感咨询”属于情感咨询类公众号。

二、涉案主张权利作品的权属情况2017年10月11日,麦拉风公司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女生想分手时间程度表》,并于同日在微信公众号“麦拉风”上发表,麦拉风公司在作品最后写明“@麦拉风Copyright?2017麦拉风保留所有版权转发请勿去水印”。《女生想分手时间程度表》是动漫情侣形象“麦麦和风风”的系列故事之一,以配文小图连接成长图的形式创作,包含了46幅小图,以夹叙夹议的方式讲述了一个故事。经麦拉风公司申请,江苏省版权局于2018年5月30日对作品《女生想分手时间程度表》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苏作登字-2018-F-0082687。上述登记证书载明《女生想分手时间程度表》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为麦拉风公司,创作完成时间与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7年10月11日。《女生想分手时间程度表》为《麦麦和风风》第七季(即第七期)刊物,《女生想分手时间程度表》全文内容刊登在该刊物的第87页至第92页。经麦拉风公司申请,江苏省版权局于2018年5月11日对作品《麦麦和风风》第七季进行了登记,登记号为苏作登字-2018-F-0069142。上述登记号载明《麦麦和风风》第七季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为常州麦拉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作完成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

三、被告侵权情况2018年3月5日,微信公众号“花道情感咨询”未经麦拉风公司同意,擅自发布《女生想分手程度时间表》。2017年5月4日,麦拉风公司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对上述事实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于2017年5月7日作出(2018)沪卢证经字第951号《公证书》,证明上述事实。经比对,“花道情感咨询”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上述作品与“麦拉风”微信公众号中发表的《女生想分手程度时间表》中的漫画人物形象、漫画配色及漫画配字完全一致。审理中查明,截至2019年6月21日,该公众号仍未删除该作品,该作品阅读量为11次。

四、权利人损失情况关于麦拉风公司因花道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和花道公司因本案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麦拉风公司未举证证明。麦拉风公司称其诉请的损失除被侵权的经济损失外,还包含合理开支,合理开支主要是公证费和律师费。麦拉风公司提供(2018)沪卢证经字第951号证据保全公证发票2500元,但该证据保全公证书内包含五名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即针对本案证据保全费用为500元。对于律师费,麦拉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麦拉风公司提供的与广州蛋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HFP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载明,广州蛋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麦拉风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平台推送头条图文,以达到宣传的目的,单次含税价格为1854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争议焦点为:

一、麦拉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二、花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麦拉风公司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三、若构成侵权,花道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一、麦拉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涉案作品的主要内容是漫画形象“麦麦和风风”,该漫画形象设计者通过独特的发型、五官、身材比例及线条,塑造出独特个性的“麦麦和风风”形象,在构图和创意方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也体现了一定的美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根据麦拉风公司提交的江苏省版权局出具的版权登记证明显示,其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涉案图片在麦拉风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发表,图片上标注有“@麦拉风Copyright?2017麦拉风保留所有版权转发请勿去水印”的水印。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确认麦拉风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二、花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麦拉风公司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经比对,“花道情感咨询”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上述作品与“麦拉风”微信公众号中发表的《女生想分手程度时间表》中的漫画人物形象、漫画配色及漫画配字完全一致;麦拉风公司发表涉案作品的时间早于花道公司,花道公司具有接触麦拉风公司发表涉案作品的可能性;花道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花道情感咨询”属于情感咨询类公众号,具有商业宣传目的。花道公司未经著作权人麦拉风公司的许可,擅自将涉案美术作品上传至其微信公众号上,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网络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麦拉风公司对于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花道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侵害著作权的,权利人可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麦拉风公司要求花道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涉案图片,并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因其未能证明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花道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结合以下因素确定花道公司需承担的赔偿数额:(1)涉案图片类型。《女生想分手时间程度表》是动漫情侣形象“麦麦和风风”的系列故事之一,以配文小图连接成长图的形式创作,包含了46幅小图,以夹叙夹议的方式讲述了一个故事。本案的美术作品在构图和创意方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也体现了一定的美感。(1)关于涉案美术作品创作难度。涉案美术作品需要逐幅构思、绘制漫画46幅,创作难度较大。(1)麦拉风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院认为,合理开支应当以必要费用支出为度。本案麦拉风公司诉请的合理开支主要是公证费和律师费。对电子证据采取公证方式取证,符合通常的做法,为此而支出的公证费用,属维权必要费用,应当认定为合理开支,但麦拉风公司提交了保全公证发票2500元,但该证据保全公证书内包含五家公司侵权行为,即针对本案证据保全费用为500元,故本院对该项公证费用酌情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麦拉风公司虽未提交证据证明,但其确有委派律师出庭,该项开支已客观发生,故对该费用,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花道公司的过错程度。花道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花道情感咨询”上发布《女生想分手程度时间表》文章及涉案图片,阅读量较少,仅有11人次,传播范围较小。但是,由于涉案作品属于漫画美术作品,其独创性明显,花道公司在未核实著作权人、未与著作权人沟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作品,属于主观过错程度较大的情形。此外,花道公司至今仍未删除涉案文章及图片,侵权时间长达一年以上,也应作为考量主观过错的情节。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花道公司应向麦拉风公司赔付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含合理开支)为18400元。至于麦拉风公司要求花道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请,因赔礼道歉一般为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本案中麦拉风公司被侵害的权益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对麦拉风公司要求花道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花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1)被告广州花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删除微信公众号“花道情感咨询”于2018年3月5日发布的《女生想分手程度时间表》图文;(1)被告广州花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麦拉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18400元(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常州麦拉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广州花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曹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坪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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