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豫0602执150号 关于申请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光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8)豫06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网络扣划被执行人曹光义银行账户2000元,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曹光义交款现金28000元,共计3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曹光义的儿子患有尿毒症,经治疗无效死亡,已花完家中全部积蓄,经查其又是低保户,其无偿还能力,经与鹤壁农商行协商,同意曹光义本息28893元,受理费125元、保全费200元、执行费782元由曹光义承担,上述款项合计30000元。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