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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1执481号

孟政伟、王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政伟;王建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孟政伟,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杞县。被执行人王建峰,男,197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在执行孟政伟与王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峰名下有豫A×××××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依法将该车辆予以查封,但本院并未实际掌控该车辆,也没有该车辆的行踪线索,无法处置。现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建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票、基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对王建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到王建峰住所地的村委会进行了实地调查,均未获得有效线索,并告知申请人在7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逾期未能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 旺

审判员 魏孝奇

审判员 李忠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华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