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6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李刘氏,女,汉族,1912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常清,女,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农民,住淮阳县,系李刘氏之三媳妇。被执行人李绍锋,男,汉族,1950年5月12日出生,农民,住淮阳县,系李刘氏之长子。被执行人李绍用,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农民,住淮阳县,系李刘氏之次子。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豫1626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李刘氏申清执行李绍锋、李绍用赡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李绍锋的执行申请。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力绍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德忠
审判员 杜运明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