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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726行初77号

徐定强与都匀市匀东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独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乡政府
当事人
徐定强;都匀市匀东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2726行初77号 原告徐定强,男,1958年9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 被告都匀市匀东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0314388730R,地址:都匀市匀东镇大坪村。 法定代表人陈定锦,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董智先,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定强诉被告都匀市匀东镇人民政府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案中,原告徐定强以被告都匀市匀东镇人民政府已经解决并支付其保障待遇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定强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定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定强负担。

审 判 长  莫义军

人民陪审员  王保成

人民陪审员  杨华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冉璐

书记员董洹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