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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02民初3921号

岳阳华泰资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岳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1-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岳阳华泰资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胡岳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602民初3921号

原告:岳阳华泰资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南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登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琬,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岳军,男,汉族,1961年12月23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岳阳华泰资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诉被告胡岳军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琬及被告胡岳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搬离位于华泰公司白水村三栋110号房,并交还该房给原告;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诉被告返还的房屋,系原告的房产,截止至起诉之日一直被被告占有。原告通过书面通知、电话通知、上门劝告等方式要求被告搬离并交还被其占有的房屋,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鉴于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胡岳军答辩称:1、其系岳阳市木材总公司安排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不是非法占有;2、原告在为被告安置廉租公房要求被告搬离时需对被告进行拆迁补偿;3、被告应享受相关房改政策的福利。 查明的事实 被告胡岳军系原岳阳市木材总公司退休职工。涉案房屋系岳阳市木材总公司在上世纪安排给被告胡岳军居住。该房屋无单独产权证,房屋总证登记在岳阳市木材公司名下,所有权人为岳阳市木材公司,房产证号为岳政房权字第甲07383,房产证填发日期为1990年5月22日。 岳阳市木材总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1989年8月3日,曾用名为岳阳市木材公司。1991年12月26日,岳阳市木材公司变更名称为岳阳市木材总公司。2000年2月21日,岳阳市人民政府以岳政函[2000]4号《关于同意岳阳市木材总公司由岳阳纸业集团整体兼并的批复》,同意岳阳市木材总公司由岳阳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整体兼并。2000年3月28日,岳阳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岳阳市木材总公司兼并后变更登记为岳阳纸业集团华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7月25日,湖南省财政厅向湖南省轻工集团总公司及岳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湘财办函字[2000]57号《关于同意将岳阳市木材总公司的全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岳阳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上述批复下达后,相关单位未按批复要求对岳阳市木材总公司名下包括案涉房产在内的资产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004年2月25日,岳阳纸业集团华泰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岳阳华泰木材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8月28日,岳阳华泰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岳阳华泰资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6月9日,岳阳市木材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注销企业登记。 2014年,案涉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原告华泰公司为推进拆迁搬离工作,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原岳阳市木材总公司及岳阳市木材总公司综合加工厂的所有职工在楼区蔡家安置点联系准备了廉租公房。原告华泰公司以已经兼并岳阳市木材总公司,案涉房屋为华泰公司资产为由要求被告搬离房屋,被告胡岳军以房屋系合法占有为由予以拒绝。原告遂诉至本院。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被告胡岳军虽为岳阳市木材总公司退休职工,但并未通过房改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诉争房屋的产权仍登记在原岳阳市木材公司名下,因岳阳市木材公司已被岳阳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兼并,涉案房屋已划归原告华泰公司所有,现原告因该房屋面临征收拆迁要求被告搬离占有的房屋,被告理应向权利人原告华泰公司返还无权占有的房屋,对原告华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所提出的要求原告对其进行拆迁补偿、享受相关房改福利政策,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但原告华泰公司亦应切实履行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对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诉争房屋实际占有人进行妥善安置。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限被告胡岳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搬离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并将该房屋交还给原告岳阳华泰资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岳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祖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聂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