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04民初7342号
原告:郭立新,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原告:郭本余,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民航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桥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彩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新、郭本余诉被告安徽民航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立新、郭本余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立新、郭本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新、郭本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立新、郭本余负担。
审判员 夏诚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晓付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