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2499号
申请执行人:高波,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
被执行人:刘振,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高波与刘振物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70425元已发还)。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岩
审判员 李 欣
审判员 韩毅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