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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502执91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与武悦栋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02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武悦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2502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

法定代表人:于永志。

被执行人:武悦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与被执行人武悦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依照(2018)内2502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欠款369821.54元及利息。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有存款8935.32元,本院已进行扣划并向申请人发放,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有位于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北环路南、前进路西北方国际贸易城4#(不动产权证书号:2005-000618)的房产,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本案现尚有360886.22元及利息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依丽娜

审判员邓燕

审判员杜鹏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琪    哈    日    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