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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审3654号

225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龙岗恒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1-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龙岗恒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308行审365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裕和大厦2、7层,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553892440W。 法定代表人袁以立,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扬,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嘉森,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恒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路441号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1 号厂房A11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221460J。 法定代表人林炜曜。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申 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 的深公积金责限[2018]03-712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因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恒信五金制 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 按规定为原职工左玉娇缴存住房公职金,申请执行人于 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018]03-712号《责 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并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给被执行 人。该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缴 存公积金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作出深公积 金催告[2019]03-364号《催告书》,并于2019年1月11日 送达给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 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未按规定 为原职工左玉娇按时、足额缴存2010年12月至2014年11 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其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018]03-712号《责令限期缴 存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被执行人经依法 催告后,仍未履行该生效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 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 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 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深公积金责限[2018]03-712号《责令限 期缴存决定书》。

审判长 林  茂  增

审判员 何  强  宽

审判员 赵    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小云(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