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甘1225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址汉源镇二马路建设大夏。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牛某,女,汉族。住西和县.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被执行人的起诉期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程序,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1.强制执行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西建行决字[2018]16号行政处理决定,由被执行人牛某腾退廉租住房。2.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取得并入住我县城南廉租住房小区1号楼3单元311号房。经与商品房备案信息比对,发现被执行人家庭成员祁应康在我县交通局家属楼有面积85平方米房改房一处,且入户多次核查廉租房长期无人居住。被执行人行为违反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第162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8]7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10]230号)第十八条,《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第十五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五项中第三条、第四条之有关规定和要求,应予收回所住廉租住房。2018年8月23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腾退廉租住房的通知,2018年10月10日申请人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执行人下发了西建行决字(2018)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建行决字(2018)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生效。经2019年4月15日催告,仍拒不执行我局西建行决字(2018)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了以下证据和依据:1.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期腾退通知存根。2.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建行决字(2018)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照片。3.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催告书及送达回证。4.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牛某配售廉租住房不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应当予以清退。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催告仍未履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西建行决字(2018)16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志翔
审 判 员 王文义
人民陪审员 赵会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