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83号
申请人:朱侃,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姚兵,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香檀榭保洁公司背后)。 申请执行人朱侃与被执行人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27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827执83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叶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