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523执恢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段福君,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张雪飞,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宝清县。申请执行人段福君与被执行人张雪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523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雪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张雪飞在银行的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贵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