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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523执恢136号之一

段福君、张雪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1-0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福君;张雪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523执恢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段福君,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张雪飞,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宝清县。申请执行人段福君与被执行人张雪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523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雪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张雪飞在银行的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贵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