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81民初1248号
原告:杜金龙,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拴,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赛,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辛集市人。现住。
原告杜金龙与被告李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金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拴、被告李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双方2019年3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返还被告房屋定金2万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辛集市北区产,原告交定金2万元。由被告和中介各持1万元。如卖方违约,需退还买方全部定金,并再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两万元,中介持有的定金不退。同时约定双方于2019年4月15日签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当日原告即支付宝转账2万元作为定金。并由被告给原告打下定金收据。4月7日中介告知原告,被告不卖了,既不退还定金也不承担违约责任。经协商未果。李赛辩称,我和我媳妇离婚,我想偷着卖这个房子就挂到中介上去了,被我媳妇看到了,我媳妇称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我和媳妇没有协商好,我不是不卖,而是在处理家庭的事,等处理好了再卖。我媳妇起诉我离婚后已判决不准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6日我院受理曹会婵起诉李赛离婚离婚纠纷一案,2018年8月27日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3月23日原、被告经中介人于奉妲、于春娥签订《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该协议书原、被告各一份。当天原告杜金龙按协议约定将定金2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中介人于奉妲,于奉妲转账给被告李赛1万元、中介人于春娥5000元,由被告李赛给原告杜金龙出具收据一份。《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如乙方(原告杜金龙)违约定金不退,甲方(被告李赛)、中介方各得一半;如甲方(被告李赛)违约需退还乙方(原告杜金龙)全部定金,并再向乙方(杜金龙)支付违约金贰万元整,中介方持有的定金不退,作为中介服务费,归中介方所有。原告杜金龙提交的《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交定金后双方迅速提供住房贷款所需证件,于2019年4月15日前,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赛提交的《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交定金后双方迅速提供住房贷款所需证件,于2019年4月日前,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仅提到的是2019年4月前而没有具体日期。中介人于春娥出庭作证称,签订《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后,被告李赛称不卖房子了,经协商对赔偿的问题协商不成。中介人于奉妲出庭作证称,签订《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后,2019年4月初清明节之前于春娥告诉我李赛不卖房了,2019年4月13日在康乐小区门口瑞居房产中介处原、被告双方第二次协商时,我对这次谈话进行了录音,李赛说不卖房了,并说一分不赔愿怎么着怎么着。被告李赛认可于奉妲对谈话录音的真实性。但主张在其买房子时直接给于春娥儿子雷雷说了:这房子我是想偷着卖,雷雷说有身份证就能买,我媳妇不知道也没事,不让我管了。这房子我肯定卖,只要等我把家庭的事处理好了、拿出24万多元解除抵押后就卖。另外,原告什么时候要我拿的1万元定金我随时给。
本院认为,2019年3月23日原、被告经中介人于奉妲、于春娥签订《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当天原告杜金龙按协议约定将定金2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被告李赛和中介人于奉妲、于春娥也按照该《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约定将原告杜金龙交付的定金进行了分配。该《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有效且已经开始履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原、被告已经签订《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并履行,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被告李赛明确向中介人于春娥表示不卖涉案房产,且为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审理中被告李赛称我肯定卖这涉案房产,只是要等我把家庭的事情处理好了、有人拿出24万多元解除银行抵押后就卖。可见被告存有违约之意,另外,原告在中介介绍下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购二手房,意为及时居住使用,不是购买的“期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赛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杜金龙购房押金2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李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岩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