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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5执410号

陈贺平、任永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10-27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贺平;任永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25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陈贺平,男,196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执行人任永顺,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 本院在执行陈贺平申请执行任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贺平向本院撤销了对任永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1025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国山

审判员  王德亮

审判员  吕元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