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25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陈贺平,男,196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执行人任永顺,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 本院在执行陈贺平申请执行任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贺平向本院撤销了对任永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1025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国山
审判员 王德亮
审判员 吕元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