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08民初2044号
原告:李洪存,男,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李伟,原告儿子,199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钟德友,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长远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刘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于文君。
委托代理人:刘玉常,唐山市丰润区九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长远,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刘玉常,唐山市丰润区九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冬生,男,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李洪存与被告唐山长远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起重)、于长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于冬生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钟德友、被告于长远、被告长远起重和被告于长远的委托代理人刘玉常、被告于冬生到庭均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暂定10000元(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7日中午被告于长远给原告打电话,让原告到于长远为实际控制人的长远起重宁城工地进行起重机检验前的电器整改工作,18日下午白金山联系原告说:“于长远让咱俩去宁城工地,”经过6个多小时的行程于当日夜里10点半到达宁城工地。19日原告与同事李彬等开始工作。22日上午工作时被绊倒,后背磕在了铁护栏上,起来后觉得后背疼痛难忍,歇了会儿下到地面,下午歇了半天。当日的21:38原告打电话给工地负责人于长远的儿子于陆平请求23日回唐山。23日早吃饭的路上(宿舍、食堂都在工地里)又跌到,接下来病情越来越重,原告求着回唐山,直至24日晚10点把原告送回唐山丰润中医院,无力治疗,转院至唐山二院,又转院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为胸脊椎损伤导致双腿截瘫、大小便障碍,手术治疗。现因无钱住院,原告在家康复。因上述情况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长远起重作为雇主,雇员李洪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雇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于长远作为雇主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及时将原告送医治疗,拖延了最佳治疗期,致原告伤害得更重,应与长远起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次庭审后,原告申请追加于冬生为本案被告,要求于冬生与上述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长远起重、于长远辩称,一、原告所诉不实,没有如实陈述事情经过。真实情况是于长远侄子于冬生给宁城安了八台起重机,因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宁城厂家要求再次修复。于冬生找于长远帮忙,让找原告去宁城干活。于是于长远给原告打电话。当时原告说腰疼着呢,又问啥时候去。于长远说去就下午去。原告说“明天吧!我再买点止疼药带着”。第二天,原告带着止疼药和白金山去了宁城。在宁城的情况于长远没在场、不清楚。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于长远听本村董文水说原告在唐山255医院住院,便和董文华、于长秀去看望原告,才知原告是胸椎突出。2019年1月30日于长远打电话问候原告,李洪存说忒困难。出于朋友关系,于长远借给李洪存一万块钱。这就是真实经过。
二、原告列于长远和长远起重为被告属于不当。因为原告是给于冬生干活,跟于长远没有雇佣关系。综上所述,请驳回原告对于长远和长远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请。 被告于冬生辩称,原告的诉请不属实,原告以前就有病,原告的诉请跟我没有关系,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长远、于冬生系叔侄关系;原告与被告于长远相识多年。2018年12月份,于冬生在内蒙古宁城县某工地原安装的八台起重机需要进行检修工作。12月17日,因检修工作需要,于冬生委托其叔于长远代为邀请原告前往宁城工地参加起重机检修工作。于长远与原告电话联系此事时,原告告知其腰疼,经协商原告购买止疼药后于次日出发前往宁城工地,19日到达后即开始工作。12月20日,原告还委托同在宁城工地的于长远之子于陆平代购“双氯芬酸钠片”(通用名称双氯芬酸钠缓释片,镇痛类),服药后,原告向于陆平等反应药效不错。原告自述12月22日上午有姚长青、白金山、李彬和其共四人在铸造车间的天车上干活;其他三人在天车上边,自己在天车驾驶室向下走时被绊住,后背磕在了铁护栏上,后自行回到宿舍,并称出现腰痛症状,当天下午休息半日;23日早晨原告去食堂吃饭时又跌倒了,后其由于陆平开车到宁城医院做了CT,医生称是腰椎间盘突出。24日晚上,由于陆平开车将原告带回唐山市丰润区中医院,检查后又到唐山市湖医院检查治疗;到27日晚21时37分,原告入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志记载,主诉:腰骶部疼痛10天,双下肢无力麻木5天,两便障碍4天。现病史:患者10天前扭伤腰部后出现腰骶部疼痛,当时患者自述没有双下肢疼痛麻木。5天前下楼梯时不慎摔倒,随即出现双下肢的疼痛麻木……。原告就上述解释为:10天前在家中有一桶水冻冰了、拎了一下,腰疼,就不拎了;5天前下楼梯是指在宁城工地天车的驾驶室下楼梯。医院辅助检查:胸腰段椎体CT(平扫+重建),诊断印象:胸腰段轻度后凸侧弯,顺列可,部分椎体缘及椎小关节增生硬化。T11-L5椎间盘膨出、突出,T12-L1、L4-5为著,椎管狭窄,局部硬膜囊及神经根受压。诊断结论:胸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病T11-L5椎间盘膨出、突出,T12-L1、L4-5为著,椎管狭窄。医院初步诊断:胸脊椎损伤椎间盘突出钙化(T12-L1)马尾综合征银屑病。出院诊断:1.胸脊椎损伤椎间盘突出并钙化(T12-L1)马尾综合征2.银屑病。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出院回家休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人证言、相关病历等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在所从事的雇佣活动中遭受伤害,此为其应否获得赔偿的基础。纵观本案前因后果,原告带病前往宁城工地,再因病痛折返,奔波劳碌,至病情加重,着实令人惋惜;然病重如此,绝非一日。原告在被告于长远邀请其去宁城工地前,因拎水桶时扭腰,既已出现腰疼症状,应当即时回绝,尽早检查诊治休养。原告携药前往工地,又曾在当地购药,可见原告的“腰疼”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原告强忍病痛为生活付出令人感动,但非明智之举。以通常知识认知,原告椎间盘突出已经钙化,应是久患不愈所致;原告干活时节正值隆冬,本地尚且天寒地冻,何况地处高原的宁城工地,常人受风受寒亦在所难免,原告久病之躯如何承受。原告所诉的“从驾驶室楼梯下来摔倒、后背磕到铁护栏上”,未见外伤,现场也无他人看见,亦未第一时间前去医院就诊;原告所诉“后背磕到铁护栏”与医院诊断的胸脊椎损伤位置也明显不符。综上,原告所诉其在工作中受伤的基本事实不清,故其所诉要求被告赔偿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洪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洪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堰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