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执恢2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珍福,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郑庆福,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吴少玲,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金珍福与被执行人郑庆福、吴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0月0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庆福、吴少玲支付货款61202.30元及利息损失,因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依法裁定对本院(2017)浙0381执66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8年8月24日,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就本次恢复执行未发现有新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查明:
一、被执行人郑庆福、吴少玲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
二、被执行人在瑞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三、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庆福名下的牌号为浙C×××××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因未控制车辆实物,本院暂无法处置该车辆;
四、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无财产,且无法联系。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郑庆福、吴少玲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381执恢25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秀哲
审 判 员 林 瑞
审 判 员 薛远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韩增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