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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4执78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与钮云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钮云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24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83699130XD,住所地睢宁县。

负责人:何书乔,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钮云辉,男,197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钮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24民初1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为:被告钮云辉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借款本金5060.78元、利息1905.41元、滞纳金292.41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8年5月7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计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从2018年5月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自愿从2018年5月起,于每月28日前偿还1000元,直至清偿完毕;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被告钮云辉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钮云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钮云辉采取拘留措施。5、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本案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尊敬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