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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02执257号

冯富所、蒋玉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富所;蒋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02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冯富所,女,汉族,1944年12月16日生,麒麟区人,住麒麟区。 被执行人蒋玉华,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生,住麒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冯富所与被执行人蒋玉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富所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5750元,诉讼费694元,执行费447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均无车辆、存款;房产已抵押登记给沾益农村信用社;同时到被执行人蒋玉华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无果。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2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陈 明

审 判 员 :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 :蔡小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雅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