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4民初5142号原告许建均,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童昀,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象纬骑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3355号七楼708室。法定代表人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均诉被告杭州象纬骑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均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建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均撤回起诉。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58.5元,由原告许建均负担。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秋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