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703刑初3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鑫,男,1978年3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满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锦州市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菊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锦州市凌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依法逮捕,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红,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凌检公诉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鑫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凌、检察官助理赵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鑫及其辩护人张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8日,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对凌河区晚霞之家保健用品经销处(简称“晚霞之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当日中午,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菊园派出所(简称“菊园派出所”)与锦州市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菊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简称“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开会,商定当日下午14时对“晚霞之家”进行联合执法行动。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张鑫为帮助“晚霞之家”门店店长刘某逃避处罚,利用掌握联合执法行动信息的便利条件,在开会前电话向刘某通风报信,并在会议双方商量联合执法过程中用微信通知刘某“你赶紧走,关门,派出所说今天想拘留你了解情况”等信息。2019年11月8日14时,当菊园派出所与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联合执法行动人员到达“晚霞之家”时,发现该店店门已经上锁,人员不知去向,联合执法行动失败。当日17时28分,张鑫又与刘某通电话,告诉刘某“如果要解决此事,先要摆平派出所,派出所还要扣押店内电脑等物品”,为其逃避处罚出谋划策。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鑫在本单位纪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锦州市凌河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张鑫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鑫利用职务之便,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鑫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鑫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适用缓刑,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鑫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张鑫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的定罪没有意见,仅就张鑫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发表意见:1、张鑫认罪态度好,自始至终都能积极配合相关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并且当庭也能够自愿认罪,应当予以从轻处罚;2、张鑫有悔罪的表现,积极主动退回赃款,在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张鑫是初犯,自工作以来踏实、认真受到过领导的好评,三城联创时加班加点,主观犯罪恶性小;3、张鑫社会危害性小,张鑫第一时间投案自首,其行为未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后续工作的开展,刘某也未予批捕,张鑫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结合公诉机关庭上认定张鑫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综上,辩护人认为国家培养干部也不容易,作为农村出来的张鑫也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这次因为无知犯下错误,之后工作愿意更加努力的工作。结合张鑫的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和认罪认罚制度,请求对张鑫免予刑事处罚,让其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做贡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8日,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对凌河区晚霞之家保健用品经销处(以下简称晚霞之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当日中午,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菊园派出所(以下简称菊园派出所)与锦州市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菊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开会,商定当日下午14时对晚霞之家进行联合执法行动。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张鑫为帮助晚霞之家门店店长刘某逃避处罚,利用掌握联合执法行动信息的便利条件,在开会前电话向刘某通风报信,并在会议双方商量联合执法过程中用微信通知刘某“你赶紧走,关门,派出所说今天想拘留你了解情况”等信息。2019年11月8日14时,当菊园派出所与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联合执法行动人员到达晚霞之家时,发现该店店门已经上锁,人员不知去向,联合执法行动失败。当日17时28分,张鑫又与刘某通电话,告诉刘某“如果要解决此事,先要摆平派出所,派出所还要扣押店内电脑等物品”,为其逃避处罚出谋划策。2019年11月9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到案,经讯问其供述了张鑫帮助其逃避抓捕、为其出谋划策的事实。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菊园派出所将刘某的讯问笔录、刘某与张鑫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光盘、刘某VIVO手机一部一并移送锦州市凌河区纪委监委。2019年11月13日,锦州市凌河区监察委员会通知被调查人张鑫所在单位锦州市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让其派人将张鑫带至锦州市凌河区监察委员会。当日9时许,锦州市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派负责纪检工作的人员将张鑫带至锦州市凌河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到案后,张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关于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由公安机关在调查屈某、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发现,刘某到案后表示提前知道了抓捕行为内容,由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张鑫副所长通知的,2019年11月8日,张鑫通过微信通知刘某“快跑”,导致抓捕失败。当日晚,张鑫告诉刘某,“想解决此事必须摆平派出所,派出所会扣押你店内物品及电脑”,导致晚霞之家店内的笔记本电脑被藏匿。2019年11月11日,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菊园派出所将刘某讯问笔录、刘某与张鑫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光盘、刘某VIVO手机一部一并移送凌河区纪委监委。(2)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将晚霞之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3)移交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将晚霞之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将立案决定书、刘某讯问笔录、光盘(刘某与张鑫的微信记录通话录音)移交锦州市凌河区监察委员会。(4)移交物品清单证实,菊园派出所于2019年11月11日将刘某手机一部移交给锦州市凌河区监察委员会。(5)锦州市凌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决定书证实,2019年11月13日锦州市凌河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张鑫立案调查。(6)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在侦办晚霞之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得来,该局于2019年11月11日将张鑫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锦州市凌河区监察委员会。(7)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11月13日,锦州市凌河区监察委员会通知被调查人张鑫所在单位锦州市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让其派人将张鑫带至锦州市凌河区监察委员会。当日9时许,锦州市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派负责纪检工作的人员将张鑫带至锦州市凌河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8)锦州市凌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证实,锦州市凌河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3日对张鑫留置调查。(9)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释放通知书证实,张鑫强制措施情况,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依法逮捕,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10)锦州市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实,锦州市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机构性质系机关。(11)中共凌河区委办公室凌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实,锦州市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查禁违法犯罪的职能。(12)锦州市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证实,市场监督管理所具有查禁违法犯罪的职能。(13)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张鑫于1998年11月开始在锦州市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任职至今。(14)常住人口详细证实,张鑫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5)关于张鑫任副所长的情况说明、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文件《关于吴某等同志任免的通知》证实,2019年3月6日张鑫任菊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16)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扣押财物告知书证实,2019年11月13日锦州市凌河区监察委员会将张鑫持有的华为手机予以扣押并告知张鑫。(17)凌河区晚霞之家保健用品经销处工商档案资料证实,凌河区晚霞之家保健用品经销处的相关信息。(18)锦州市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笔录两份证实,锦州市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2日和同月29日对晚霞之家的店长刘某调查情况。(19)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证实,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于2019年11月8日决定对凌河区晚霞之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刘某于2019年11月9日到菊园派出所投案,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7日决定对刘某不批准逮捕,刘某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锦州市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张鑫同志现实表现证实,张鑫在工作岗位上表现一贯良好。(21)关于给予张鑫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证实,中共凌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因张鑫违反廉洁纪律和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违纪所得6500元予以收缴。(22)现金缴款单证实,张鑫违纪款6500元已上缴凌河区财政结算中心。(2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实,本院对张鑫进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告知,张鑫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晚霞之家店长)证言证实,2017年初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成立后开始对晚霞之家门店进行管理。在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法人屈某通过自己给过张鑫三次钱,共计8000元。2018年11月8日12时左右,张鑫给自己打电话,告知公安机关和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要联合对晚霞之家进行调查,在13时左右,张鑫又发来微信,让“关门,赶紧走”,之后二人通电话,张鑫让自己把店内电脑拿走,当晚又给自己打电话,告知自己要用钱摆平公安机关。(2)证人张某(晚霞之家售后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9年11月8日中午,自己去晚霞之家拿走一台电脑笔记本、一套监控设备、宣传卡片和进货记录本。当天12时48分,刘某给自己打电话让把店里的电脑笔记本,监控设备、进货记录本先拿回家,还让自己把笔记本电脑里的门店开会的视频删除。刘某还让自己在店附近看看有没有警车,门店有没有被贴封条,自己看到公安和工商在联合执法。第二天,有警察让自己配合调查,自己没有配合。同年11月16日自己将从店里拿走的物品送到菊园派出所。(3)证人赵某(菊园派出所副所长)证言证实,2019年7月6日,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菊园派出所移送了关于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线索,建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调查。接到线索后,菊园派出所展开侦查并于2019年11月8日对此案立案侦查,并准备对涉案人员屈某和刘某实施抓捕及扣押相关证据,由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晚霞之家进行查封。当日中午12时许,菊园派出所和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就联合行动进行沟通研究,与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常某所长、张鑫副所长进行了对接。双方定于当日14时进行集结,抓捕涉案人员刘某并查封店面,集结地定于晚霞之家门店东侧洛阳路路口。14时双方到达现场后发现人去楼空,大门也被卷帘门锁住,抓捕和查封失败。通过张鑫与刘某的电话录音,发现张鑫告诉刘某公安机关可能蹲守,要转移相关证据。同月9日刘某归案,供述张鑫在联合行动前就通过微信方式向其通风报信,泄露抓捕行动,导致抓捕失败以及店内电脑被转移。(4)证人郭某(菊园派出所民警)证言证实,2019年11月8日,菊园派出所准备联合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晚霞之家进行查封并对涉案人员刘某进行抓捕。当日12时30分左右,郭某和赵某到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就联合行动与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常某所长、张鑫副所长进行了对接。双方定于当日14时在晚霞之家门店东侧洛阳路路口进行集结,准备抓捕涉案人员刘某并查封店面。到达现场后发现晚霞之家已经关门,人员也不知去向,此次的抓捕和查封行动失败。同月9日刘某到案后供述是张鑫向其通风报信,告知其抓捕行动,行动才会失败,刘某也将店内电脑转移走了。(5)证人常某(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证言证实,2019年11月8日,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与菊园派出所对晚霞之家进行联合执法,当天中午自己和张鑫、菊园派出所的赵某、郭某在一起开会研究联合执法的事,商量的结果是从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角度对晚霞之家保健品经销处相关证据进行查封,从公安的角度要对晚霞之家进行收集相关证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抓捕。最终商定在当天14时到徐州街和洛阳路交叉路口东侧集合,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双方共计参加人员有二十几人,到达晚霞之家后发现店面的卷帘门关上了。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以前曾经处理过消费者对晚霞之家的投诉,对刘某做过笔录。自己曾经收过刘某1500元好处费,是张鑫转交的。(6)证人尹某(市场监督管理所职员)的证言证实,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曾经处理过晚霞之家消费者投诉,2019年11月8日自己没有参加与菊园派出所的联席会议,但当天下午自己参加了联合执法行动,到现场时发现店关门了。3、被告人张鑫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自己是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工作职责是协助所长工作,具体负责矿山社区和世纪花园社区的市场日常监管工作。刘某是晚霞之家的经理。2018年10月以来,自己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对晚霞之家门店进行调查,曾给刘某做过两份笔录,收过刘某送来的三次共计8000元钱,自己给了所长常某1500元。2019年7月发现屈某、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是将案件线索移送到菊园派出所。2019年11月8日,菊园派出所和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在一起开会商量要对晚霞之家店联合执法。当天中午,在双方协商联合执法之前,自己与刘某通电话,泄露将要执法的信息。在与派出所一起商量执法的过程中,自己在会议现场即常某所长的办公室给刘某发微信,让刘某“关门,赶紧走”,并说“派出所想今天拘留你,了解情况,赶紧走”,导致双方原定的准备14时对晚霞之家的执法扣押行动及抓捕行动失败。当天晚上又与刘某通电话告诉她转移电脑资料,摆平派出所。自己是因为一时糊涂,曾收过刘某的好处,平时关系相处的也不错,所以就做出了错事。张鑫指认了与刘某的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这是他与刘某的通话录音及微信内容。4、鉴定意见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辽锦)公(司)鉴(电)字(2019)115号检验报告证实,对张鑫持有使用的HONOR手机和刘某持有使用的VIVO手机内微信记录、通话记录、通话录音进行提取。鉴定意见是张鑫持有使用的HONOR手机中检出通话记录2000个,已删除通话记录982个,音频文件8个,微信信息770671个。刘某持有使用的VIVO手机中检出通话记录2000个,音频文件145个,微信信息1107586个。5、电子数据(1)从张鑫持有使用的HONOR手机和刘某持有使用的VIVO手机内提取的微信记录证实,刘某和张鑫在2019年11月8日微信聊天内容,其中张鑫用微信通知刘某“你赶紧走,关门,派出所说今天想拘留你了解情况”。(2)从张鑫持有使用的HONOR手机和刘某持有使用的VIVO手机内提取的通话记录证实,2019年11月8日17时28分,菊园派出所和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对晚霞之家联合执法后,张鑫与晚霞之家的刘某通电话,让其想办法摆平派出所,告诉刘某派出所会把电脑里的资料拿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鑫身为锦州市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菊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在与派出所联合执法过程中,利用掌握的联合执法行动信息的便利条件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公诉人与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张鑫具有自首情节一节,经查,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菊园派出所将其掌握的张鑫帮助犯罪嫌疑人刘某逃避处罚的线索材料移交给凌河区纪委监委,该线索材料能够研判张鑫可能涉嫌的犯罪性质和类型,在纪委监委已经掌握张鑫的部分犯罪事实并主动找其谈话时已经具有了针对性,此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鑫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有无再犯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影响因素,向被告人张鑫住所地司法机关发出审前调查函,评估意见为同意适用非监禁刑。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鑫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才凌云
人民陪审员 曹丽娜
人民陪审员 刘 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