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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执412号之三

重庆国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任飞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7-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国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飞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2执4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国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鸭江镇青峰村马头山安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6569878W。

法定代表人:谭玉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任飞峡,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国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飞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02民初6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重庆国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任飞峡支付建房余款17880.90元,并支付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17880.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任飞峡未履行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案已冻结,银行存款3025.64元,本案划拨后支付申请执行人2975.64元、缴纳执行费50元;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任飞峡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已执行2975.64元,其余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渝0102执4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太友

审判员  苏明辉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庞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