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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2执106号

任福来与赵双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任福来;赵双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2222执106号申请人任福来,男性,蒙古族,1991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被执行人赵双福,男性,蒙古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本院在执行任福来申请执行赵双福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其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222民初1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明

审判员 吴 秀 春

审判员 齐苏美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