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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02执956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杨海生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杨海生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02执956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海生,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集贤县二九一农垦社区C区桦树小区。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8)黑120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39998.90元、案件受理费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尚未执行到位39998.90元、案件受理费8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及其他费用等。本院已将杨海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忠林

审判员  关宏岩

审判员  柳长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管凯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