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7执998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泰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802297053U)
法定代表人:秦建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兴盛恒泰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石门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2283718T)
法定代表人:白志军,董事长。关于北京京泰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兴盛恒泰投资管理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兴盛恒泰投资管理公司支付北京京泰达工贸有限公司房屋重置成新价2467658.5元、附属物补偿款60788元、停产停业补助费1070918元、搬迁费42497元、设备拆迁损失562700元;案件受理费36863元,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兴盛恒泰投资管理公司名下存款230000元(已发还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兴盛恒泰投资管理公司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银行账户已冻结)、无有价证券、无网络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 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联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