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1181民初4488号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埤城支行与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宇灯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埤城支行;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宇灯具有限公司;朱会明;吴建云;赵文新;朱冬强;郑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81民初4488号

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埤城支行,住所地丹阳市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799208962。

负责人:卞荣军,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娜,女,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国,男,该行员工。

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75845H。

法定代表人:赵文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菊祥,江苏言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言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宇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168703351。

法定代表人:郑志伟,公司经理。

被告:朱会明,男,汉族,1959年1月14日生,住丹阳市。

被告:吴建云,女,汉族,1962年7月22日生,住丹阳市。

被告:赵文新,男,汉族,1978年12月17日生,住镇江市。

被告:朱冬强,男,汉族,1978年12月25日生,住丹阳市。

被告:郑志伟,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住丹阳市。 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埤城支行(以下简称丹阳农商行埤城支行)与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宇灯具有限公司、朱会明、吴建云、赵文新、朱冬强、郑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娜、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菊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华宇灯具有限公司、朱会明、吴建云、赵文新、朱冬强、郑志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阳农商行埤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777980.12元(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江苏华宇灯具有限公司、朱会明、吴建云、赵文新、朱冬强、郑志伟对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宇灯具有限公司、朱会明、吴建云、赵文新、朱冬强、郑志伟签订一份《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期间,在原告处办理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借款,借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借据为准。被告江苏华宇灯具有限公司、朱会明、吴建云、赵文新、朱冬强、郑志伟为上述借款及所生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并约定到期日为2018年3月6日,年利率为5.22%,贷款到期后,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偿还本息。截至2018年9月21日,被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积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777980.12元。 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借款人并未实际收到1000万元,该借款用途系借新还旧,担保人亦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江苏华宇灯具有限公司、朱会明、吴建云、赵文新、朱冬强、郑志伟未应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被告江苏华宇灯具有限公司、朱会明、吴建云、赵文新、朱冬强、郑志伟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宇灯具有限公司、朱会明、吴建云、赵文新、朱冬强、郑志伟签订一份编号为丹农商高保流借字[埤]第xxxxxx号《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原告向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发放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贷款,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天数按日结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执行利率加收30%。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借期内按照执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第9条还约定,本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担保。被告江苏华宇灯具有限公司、朱会明、吴建云、赵文新、朱冬强、郑志伟自愿作为上述债务的保证人,保证人所担保债权之最高余额为:本金余额为1500万元及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最高本金余额产生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21条明确: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包括以新贷偿还旧贷而形成的贷款,对此担保人完全知晓,且愿意承担担保责任。 2017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到期日为2018年3月6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贷款年利率为5.22%,每月20日结息。贷款到期后,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偿还本息,截止2018年9月21日,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777980.1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宇灯具有限公司、朱会明、吴建云、赵文新、朱冬强、郑志伟签订的《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原告按约向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应当按约偿还本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苏华宇灯具有限公司、朱会明、吴建云、赵文新、朱冬强、郑志伟自愿作为担保人为上述债务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对原告依约要求被告江苏华宇灯具有限公司、朱会明、吴建云、赵文新、朱冬强、郑志伟对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苏华宇灯具有限公司、朱会明、吴建云、赵文新、朱冬强、郑志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埤城支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777980.12元(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并按《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华宇灯具有限公司、朱会明、吴建云、赵文新、朱冬强、郑志伟对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埤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34元,由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宇灯具有限公司、朱会明、吴建云、赵文新、朱冬强、郑志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刘莉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朝霞 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