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民初1929号
原告:向明光,男,生于1973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巴中市通江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剑,男,生于1986年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熊杰,女,生于1984年7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向明光诉被告熊剑、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向明光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明光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明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向明光负担。
审判员 陈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