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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04执1370号之一

李淑荣与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淑荣;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04执1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淑荣,女,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荣与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外劳人仲字(2018)第214号仲裁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帅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