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925民初321号原告宁某宁某,住址宁武县凤凰西街49号。法定代表人邢某邢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赵某,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李某1,男,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宁武县,现住宁武县。被告袁某袁某,女,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朔州市,现住朔州市。被告张某张某,男,1978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宁武县西市,现住宁武县西市。被告李某2李某2,女,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现住宁武县,现住宁武县。被告忻州翔天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武县余庄乡大木场村。法定代表人贾某贾某,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宁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1、袁某袁某、张某张某、李某2李某2、忻州翔天洗煤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宁某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张某、李某2李某2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宁某撤回对被告张某张某、李某2李某2的起诉。
审判员 吴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