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22执751号之二
被执行人:王怀兵,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关于被执行人王怀兵挪用资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8刑终351号刑事裁定书及府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查明,该案在府谷县公安局侦查阶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怀兵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新长安广场;查封被执行人王怀兵名下位于府谷县府谷镇建设路光明巷农行家属房。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怀兵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房屋有租赁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执行人王怀兵在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新长安广场的房屋租赁款,扣留期限为三年。
二、本次扣留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扣留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郝鹏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慧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