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81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胡永德,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
被执行人:雷仕宏,男,198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7)黔018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4日受理胡永德申请执行雷仕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300元及申请执行费2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仕宏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查无登记车辆信息。清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查无登记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经依照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