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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04执254号之一

魏新军、孟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新军;孟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04执2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新军,男,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孟阳,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魏新军申请执行孟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2月14日来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穷尽查询措施,于2019年2月21日和2019年3月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和房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房产和住房公积金信息。2019年2月15日,3月5日,3月28日,4月18日,5月10日,6月11日6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证券、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进行了网络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措施。上述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明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守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