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12行终30号

东兰县武篆镇红里村弄介村民小组、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顾宏云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登记
当事人
东兰县武篆镇红里村弄介村民小组;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顾宏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桂12行终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东兰县武篆镇红里村弄介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韦正金,组长。 委托代理人韦义国,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 法定代表人陈继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韦荣海,东兰县自然资源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汪宏彬,东兰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顾宏云,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兰县, 委托代理人牙国辉,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东兰县武篆镇红里村弄介村民小组因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林地、林木权属登记一案,不服东兰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4行初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兰县武篆镇红里村弄介村民小组的组长韦正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韦义国,被上诉人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的行政负责人韦昌志及其委托代理人韦荣海、汪宏彬,一审第三人顾宏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牙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查明,2009年10月,东兰县人民政府林改工作队与武篆镇林改工作组到武篆镇红里村弄介村民小组组织搞林改工作。按照《东兰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武篆镇红里村弄介村民小组开展摸底调查,召开林权制度改革会议,制定林改实施方案并公示,得到武篆镇人民政府批复后,组织全组群众分别到“后头坡”、“弄城”、“印饿”林地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范围,标明林地位置,绘制详细林地界线宗地图,分别把“后头坡”、“弄城”、“印饿”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至地块,由全组农户及以组长韦金干牵头带林改工作组实地勾图,现场勘界,并绘制《林权现场勘界图》,全组共有42户进行林权登记,依法进行张贴公示期限届满后,均无异议后,经红里村民委员会、武篆镇人民政府、东兰县林业局审核,符合条件报东兰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第三人顾宏云东林证字(2011)第05080805号《林权证》,该证记载地名分别是:

一、地名“后头坡”,林地所有权人为弄介队集体,林地使用权人、林木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为顾宏云,四至范围为东至:兰仲林林地,南至:自然沟,北至:罗桂忠林地,西至:山脊,面积9.5亩。

二、地名“弄城”,林地所有权人为弄介队集体,林地使用权人、林木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为顾宏云,四至范围为东至:黄存军林地,南至:黄正峰林地,北至:顾乜云林地,西至:韦金干林地,面积38.8亩。

三、地名“印饿”,林地所有权人为弄介队集体,林地使用权人、林木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为顾宏云,四至范围为东至:韦金干林地,南至:韦正金林地,北至:顾乜云林地,西至:坡顶,面积10.5亩。2016年,因原告武篆镇红里村弄介村民小组村民到涉诉林地间种林木时遭到第三人顾宏云拒绝才产生纠纷。2018年7月23日原告东兰县武篆镇红里村弄介村民小组以被告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的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被告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具有对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的职权。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落到实处,在原告与第三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开展此项工作,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林权状况调查摸底、林权状况公示、制定林改方案、进行现场勘界、签订合同等一系列事实调查和登记发证程序后,给第三人顾宏云颁发东林证字(2011)第05080805号《林权证》林地、林木权属登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东兰县武篆镇红里村弄介村民小组以被告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给第三人顾宏云颁发《林权证》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被告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颁发给第三人顾宏云东林证字(2011)第05080805号《林权证》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东兰县武篆镇红里村弄介村民小组要求撤销被告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颁发给第三人顾宏云东林证字(2011)第05080805号《林权证》中关于“后头坡”、“弄城”、“印饿”的林木、林地登记项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东兰县武篆镇红里村弄介村民小组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证据不足。1、一审认定“组织红里村弄介村民小组开展摸底调查”错误。自开展林改工作以来,东兰县人民政府林改工作队员和武篆镇林改工作组从未到弄介村民小组开展摸底调查。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一审时提供的摸底调查材料均是在镇府办公室虚假制作的。签字不是标注的签字人所签,且一审已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明显造假。2、一审认定“召开林权制度改革会议”错误。自开展林改工作以来,东兰县人民政府林改工作队员和武篆镇林改工作组从未到弄介村民小组召开林权制度改革会议。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一审时提供的召开林权制度改革会议材料均是在镇府办公室虚假制作的。签字不是标注的签字人所签,一审已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且记载的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均不在家,在广东打工,明显造假。更假的是,会议记录人韦孟能是一不识字的人,无法进行会议记录。3、一审认定“制定林改实施方案并公示”错误。自开展林改工作以来,东兰县人民政府林改工作队员和武篆镇林改工作组从未到弄介村民小组制定林改实施方案和公示。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一审时提供的摸底调查材料均是在镇府办公室虚假制作的。签字不是标注的签字人所签,且一审已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明显造假。4、一审认定“以韦金干牵头组织全组群众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面积和四到范围,标明林地位置,绘制详细林地界线宗地图”错误。自开展林改工作以来,东兰县人民政府林改工作队员和武篆镇林改工作组从未到弄介村民小组组织全组群众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面积和四到范围,标明林地位置,绘制详细林地界线宗地图。林改时,韦金干在广东打工,其没有组织全组群众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面积和四到范围,标明林地位置,绘制详细林地界线宗地图。且在一审中已出庭作证证实。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一审时提供的摸底调查材料均是在镇府办公室虚假制作的。签字不是标注的签字人所签,且一审已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明显造假。5、一审认定“弄介村民小组全组42户进行林权登记”错误。自古以来弄介村民小组从未有到42户。2010年林改时,武篆镇红里村弄介村民小组全组只有34户,至今才有36户。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一审时提供的材料证实弄介村民小组有42户,明显是在办公室制假。6、一审认定“现场勘界,并绘制《林杈现场勘界图》,依法张贴公示,均无异议”错误。自开展林改工作以来,东兰县人民政府林改工作队员和武篆镇林改工作组从未到弄介村民小緝现场勘界、绘制《林权现场勘界图》和张贴公示。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一审时提供的现场勘界、绘制《林权现场勘界图》和张贴公示材料均是在镇府办公室虚假制作的。签字不是标注的签字人所签,最为明显的是,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提供的农户签字投票,把“罗锦隆”签字成“罗锦龙”,且所有的签字均出自一人之手。(二)东兰县不不动产登记局提供的证据系虚假证据,申请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笔迹鉴定。(三)一审程序违法。1、一审未对林地的来源进行审查,属程序违法。林权证里的弄城、“后头坡”、“印饿”等林地,弄介村民小组的群众早在2007年已和第三人发生争议,至今尚未解决。2、一审时上诉人已申请对证据的真假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未对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程序违法。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撤销东兰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4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撤销东林证字(2011)第05080805号林权证,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辩称:东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224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和《东兰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为推进集体林权改革落到实处原东兰县林业局在上诉人村民小组进行林权状况摸底调查、公示,制定林改方案、现场勘查等一系列事实调查和登记程序后,给上诉人几十户村民颁发了各农户的《林权证》,当然也颁发给了本案第三人,如果说是“在办公室造假”,上诉人其他农户和第三人持有的《林权证》的地名、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勘界示意图从何得来?而且本案第三人《林权证》的土地相邻权利人之一就是本案的诉讼代表人。故东兰县人民政府据此依据村民所申请登记的林权,依法颁发给《林权证》,符合颁证程序,不存在暗中操作为第三人颁发《林权证》的行为。2、本次林改工作发放的《林权证》的前提是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根据上诉人村民小组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期间的档案材料记载的内容,村民之间亦未发生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如上诉人认为涉诉土地没有划分,或者是第三人以外的其他村民的,为何在当年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登记申请?3、上诉人对政府颁发《林权证》的实质内容没有异议,即对《林权证》的四至范围、持有人、土地面积等都没有异议,即认为程序违法,实体合法,上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不是实体法上权利的实现,只是程序法上的满足就是想重新享受一下程序过程,《林权证》应程序违法被撤销,政府可以纠正或修补程序。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一审第三人顾宏云辩称,一、东兰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4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本案涉及的“后头坡”林地、“弄坡”林地,“印蛾”林地,此三处林地自1982后至今均是第三人顾宏云农户经营使用,第三人在“后头坡”地先是开荒种植农作物,后又间种杉木,在2004年间,第三人在该林地砍伐出卖一批林木,后再补种,至今一直均由第三人经营管理,无任何争议;对“弄城”林地和“印峨”林地自1982年以后开荒种植农作物,过后,此两处林地第三人又改种八角树,现八角树已盛开产丰收,均是第三人管护收成,从未发生过争议,第三人对此两处林地一直经营使用无任何争议,在办理《林权证》之前,第三人有《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及《集体公益林管护协议书》为凭,土地权属明确,使用权无争议,土地使用权归第三人农户使用,土地使用权明确。

二、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所颁发《林权证》程序合法,东兰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4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在整个武篆镇红里村弄介村民小组包括第三人农户在内共有42户农户,在2009年间全组农户根据上级号召,各户农户对自己常年经营种植的林地申请填发《林权证》,在每一户所填报的林地的四至范围,包含第三人填报的“后头坡”、“弄城”、“印峨”林地,均由村民小组组长韦金干组织全组农户的带头指界,由林改工作组实地勾图,现场勘界,绘制《林权现场勘界图》及《林权边界确认表》,确认土地使用权,“后头坡”、“弄城”、“印峨”林地归第三人使用无争议。对这个事实均有红里村民小组组长韦金干签字确认,有各林地相邻权利人签字确认,全组共有42户均同时申请林权登记,全组农户对当时核定给各农户林地四至范围均予以认可,全组农户对包括第三人农户在内的42户农户所申请登记的林地四至范围土地权属都没有异议,土地使用权明确,均一致同意申报填证,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所颁发《林权证》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东兰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程序办证,林改工作组经第三人农户申请林权登记,林改工作组人员实地核实,并经全组农户以及组长韦金干为代表实地指界,由相邻权利力指界确认,林改工作组绘制《林权现场勘界图(宗地之间)》,填写《林权现场勘界表》等,颁证机关根据申报林地权属明确的42户农户,在“后头坡”林地、“弄坡”林地,”等宗地,依法进行张贴公示期限届满后,均无异议后,颁证机构才依程序审核颁证,包括第三人在内,一并颁发那能村民小组42本《林权证》,颁证一直到上诉人起诉前,长达有7年的时间均没有异议,2016年高速公路征地以后,上诉人出于以侵占第三人为目的,才产生纠纷,上诉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综上事实,该三处林地常年来均由第三人农户经营使用,无争议,土地权属来源明确合法,颁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颁发《林权证》,颁证程序合法,东兰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4行初65号行政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据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具有办理对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颁证的职责,诉讼主体资格适格。本案第三人顾宏云系上诉人东兰县武篆镇红里村弄介村民小组集体组织成员,林改工作组在推进集体林权改革时,通过对上诉人村民小组集体的林权摸底、进行林改公示,制定林改方案,通知群众进行勘界,绘制《林权现场勘界图》、制作《林权现场勘界表》,在对《林权勘界确权公示》及发证前《公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上诉人的村民颁发《林权证》。本案一审第三人顾宏云持有的涉案《林权证》,与上诉人弄介村民小组其他村民所持有的《林权证》所记载的林地使用范围不存在互相重叠,且与第三人相邻四至范围的村民亦均未提出异议。因此,本案被诉的颁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主张颁证行为土地来源不清、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在二审上诉状中提出对《林权现场勘界表》、《林权边界确认表》(宗地之间)的签名笔迹申请鉴定,鉴于本案涉及林权证记载的林地四至范围相邻权利人均未提出林地界线异议,且该实地勘界确权结果已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届满前亦无其他村民提出异议,该笔迹鉴定申请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上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林权证》具体内容的时间,因此,对被上诉人提出本案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弄介村民小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东兰县武篆镇红里村弄介村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凌云

审判员  梁海亮

审判员  韦荷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菊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