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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6刑初244号

张能权、张文富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张能权;张文富;张昭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晋0106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能权,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案发前住太原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文富,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案发前住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昭锦,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案发前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刑诉[2019]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能权、张文富、张昭锦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能权、张文富、张昭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能权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被告人张昭锦处订购约6万余元的假冒卷烟,通过快递从广州运至太原,然后在太原市将假冒香烟分销。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能权表哥张文富从福建省来太原和被告人张能权一起贩卖假冒香烟,并从其弟弟张文航(在逃)处订购假冒香烟,通过快递从广州运至太原,然后在太原市将假冒香烟分销。2018年7月16日10时许,太原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太原市迎泽区东旭世纪城C座2005房间查获尚未出售的价值人民币96200元的假冒香烟。次日,截获价值15000元的假冒香烟,查获共计111200元的假冒香烟。2018年8月2日在广州白云区京溪大街仁寿巷9号601房间抓获被告人张昭锦,并在其库房查获未出售的价值3万余元的假冒香烟。张能权非法获利86959.68元;张文富非法获利63245元;张昭锦非法获利9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能权、张文富、张昭锦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能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其非法获利的金额有异议。

被告人张文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昭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的罪名无异议,对张能权向其订购假冒卷烟的金额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能权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被告人张昭锦处订购约6万余元的假冒卷烟,通过快递从广州运至太原,然后在太原市将假冒香烟分销。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能权表哥张文富从福建省来太原和被告人张能权一起贩卖假冒香烟,并从其弟弟张文航(在逃)处订购假冒香烟,通过快递从广州运至太原,然后在太原市将假冒香烟分销。2018年7月16日10时许,太原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太原市迎泽区东旭世纪城C座2005房间查获尚未出售的价值人民币96200元的假冒香烟,次日,截获价值15000元的假冒香烟,查获共计111200元的假冒香烟。2018年8月2日在广州白云区京溪大街仁寿巷9号601房间抓获被告人张昭锦,并在其库房查获未出售的价值3万余元的假冒香烟。期间,被告人张能权通过微信和支付宝非法交易的金额为86959.68元;被告人张文富通过微信和支付宝非法交易的金额为63245元;张昭锦非法交易的金额为9万余元。被告人张能权非法获利约30000元;被告人张文富非法获利约12000元;张昭锦非法获利约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能权、张文富、张昭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审核登记表、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人员信息、山西省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太烟移[2018]第8号案件移送函、太原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案件情况说明、太原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清单、鉴别检验委托书及鉴别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审查认证授权证书、假冒香烟的照片、交易记录及快递单、关于无证经营卷烟的情况说明、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杜某、刘某、郝某、王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张能权、张文富、张昭锦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能权、张文富、张昭锦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许可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能权、张文富、张昭锦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昭锦对张能权向其订购假冒卷烟的金额提出的异议,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能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文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张昭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四、扣押在案的假冒香烟,由原侦查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贺林海

人民陪审员  张润玲

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