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25执2194号
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八仙筒镇富友农资经销处。经营者:计明峰,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
被执行人:卢飞,男,199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奈曼旗八仙筒镇富友农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卢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奈曼旗八仙筒镇富友农资经销处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撤回了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奈曼旗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9)内0525执2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刚
审判员 孔德志
审判员 何 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跃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