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81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9)辽081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和解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9)辽081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 继 越
审判员 王永利
审判员 王钰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