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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811执352号

宋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2-28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81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9)辽081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和解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9)辽081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 继 越

审判员 王永利

审判员 王钰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