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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6277号之一

孙志强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江苏天马纺织品有限公司;孙志强;田伟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6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天马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赵炯卫,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玉,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杰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志强,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田伟红,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爱民区。

原告江苏天马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志强、田伟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钱款137.2175万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志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田伟红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划拨被执行人田伟红名下银行存款28177.99元,扣除执行费322.6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27855.32元。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1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惠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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