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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6279、6280、6282号之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夏良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夏良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6279、6280、6282号之一

被执行人:夏良波,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系(2018)粤0307刑初298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

被执行人:张奇,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2018)粤0307刑初298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

被执行人:张永萍,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2018)粤0307刑初298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 关于被执行人夏良波、张奇、张永萍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2983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夏良波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执行人张奇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执行人张永萍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5月10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除了发现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夏良波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存款8638.54元、发现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奇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中存款11296.22元、发现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永萍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中存款合计1320.11元并均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2983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旭耀 执行员  江 莹 执行员  谢雅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