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廖礼新,男,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朱车林,男,1960年8月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3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车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朱车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车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朱车林的银行存款36290元及利息、执行费444.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