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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23执851号

廖礼新、朱车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廖礼新;朱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廖礼新,男,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朱车林,男,1960年8月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3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车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朱车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车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朱车林的银行存款36290元及利息、执行费444.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