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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5刑初298号

鲁义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当事人
鲁义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725刑初298号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义方,男,1948年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郓城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9被本院取保候审。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公刑诉[2019]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义方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魁、

书记员孔秋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义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被告人鲁义方酒在郓城县其家中自家耕地内非法种植罂粟,被郓城县公安局唐庙派出所当场查获。经清点,被告人鲁义方非法种植罂粟863颗。后被告人鲁义方自动将其种植的罂粟铲除。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鲁义方至郓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鲁义方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被告人鲁义方的供述及辩解,郓城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查获并铲除的863颗罂粟照片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义方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鲁义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义方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义方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鲁义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鲁义方自动将其种植的罂粟铲除,情节轻微,对其可予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鲁义方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孟凡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晗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