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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411执1485号

四川美麟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盛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7-17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美麟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盛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411执148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美麟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城隍巷**。

法定代表人:兰云贵,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盛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div>

法定代表人:杨平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美麟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盛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证券;2.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4.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信息。5、被执行人名下有未办理权证的房产,但这些房产已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 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次终结执行程序无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411执14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礼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