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6执恢18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周某,男,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杨某,女,住淅川县。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民终44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周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民终4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振涛执行员 :郭胜武执行员 :李孟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蒙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