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执39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负责人吴滨权,行长。 被执行人陈素荣,女,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成都兴贵钻具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陈素荣,职务不详。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陈素荣、成都兴贵钻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9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为2178126.41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到位47968.07元。另查明,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素荣名下位于高新区西区尚雅路8号14栋-1楼1395号、14栋-1楼1393号的车位,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9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启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远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