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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6民初2128号

武某与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1-0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武某;李某1;李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126民初2128号

原告:武某,男,199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1,女,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李某2(被告李某1的父亲),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宝,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武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与被告李某1、李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1、李某2返还彩礼30000元;2、李某1、李某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武某与李某1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订婚时,李某1、李某2索要彩礼30000元,经由媒人李某3之手付于二人。2019年春节前,武某提出结婚,女方则以苛刻的条件拒绝,二人已无成婚可能。为此,提起诉讼。 李某1、李某2辩称:李某1、李某2二人未收取武某的彩礼,不存在返还。 武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凤阳县官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所作的情况说明一份及调查笔录二份、证人李某3出庭证言,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武某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武某士李某1艳未举办婚礼,女方收取的彩礼,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武某士要李某1艳李某2利返还30000元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1、李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某彩礼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某1、李某2承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传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 威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