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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81民初1158号

周苏丹与十堰淘车贸易有限公司、简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湖北省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苏丹;十堰淘车贸易有限公司;简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81民初1158号

原告:周苏丹,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宏,湖北延津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十堰淘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商业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96JG9A。

法定代表人:简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简超,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原告周苏丹与被告十堰淘车贸易有限公司、简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且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分歧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审判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光林

审 判 员  薛 明

人民陪审员  邓元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文静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