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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6民初371号

王萌,秦智与冯晓东,梁治国,西安市阎良区凌丰二手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0-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萌;秦智;冯晓东;梁治国;西安市阎良区凌丰二手车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6民初371号 

原告:秦智,男,199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王萌,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凌丰二手车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XX街XX村XX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4MA6UMOEL6L。

诉讼代表人:张爱红,该车行经理。

被告:梁治国,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冯晓东,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瑞庆,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系凌风车行工作人员。

原告秦智、王萌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凌丰二手车行、梁志国及冯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智、王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8元,原告已预交, 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354元。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种郁花审  判  员     肖维超 二一九年  六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高  楠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