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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26执1219号

徐霞、张伟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霞;张伟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6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徐霞,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执行人张伟光,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淮阳县庄。本院在执行徐霞诉张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018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2、2018年11月27日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8年11月19日和2018年5月22日2次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4、2018年11月22日查询了房地产登记;5、2018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经上述执行活动,查封的车查找不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照东

审判员  钱 磊

审判员  田广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