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88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孙祺,男,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被执行人孙晓国,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薄淑华,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白岩,男,1964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祺与被执行人孙晓国、薄淑华、白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晓国、薄淑华、白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辽0882民初35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董佳才执行员 吕洪波执行员 孙海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