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828执65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
法定代表人:左宝堂,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文敏,男,1986年8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娜,女,1985年4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佟宝立,男,1986年12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高永红,女,1985年8月9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丁艳河,男,1981年1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文娇,女,1980年8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凤臣,男,1965年4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于凤琴,女,1966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亚东,男,1991年3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亚娟,女,1990年7月13日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张凤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8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8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新
审判员 朱立军
审判员 窦永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然 微信公众号“”